明知女友才13歲,少年仍和她偷吃“禁果”
現代快報訊(通訊員 金永南 采訪人員 嚴君臣)本以為找到真愛,花季少年小林一時沖動之下偷吃禁果,只因對方還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中女生,小林因此被判強奸罪,獲刑二年六個月,緩刑三年。現代快報采訪人員了解到,日前,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強奸案件,向早戀少年敲響了警鐘。
女友,強奸, 總結的關鍵詞語。
據介紹,小林系山東人,多年前隨父母在南通市通州區居住、生活,并在南通市通州區一初中上學。初中一年級時,小林還是個勤奮好學的少年,在班上擔任班干部。但初二開始,小林迷戀上網絡游戲,學業上不思進取,導致成績越來越差。初中畢業后,小林即放棄學業,準備打工生活。
然而小林剛滿 16 周歲,想找個工作也不容易。去年 12 月份,無所事事的小林通過手機 QQ 結識了在附近一初中上學的小玉,通過一段時間的網聊,二人關系越發親密,小林提出以男女朋友相處,小玉也欣然應允。期間,小林也詢問過小玉的生日,知道小玉才 13 周歲。今年 3 月的一天,小玉因被父母責怪,約小林見面,后小林帶小玉玩耍至晚上九時許,將小玉帶至其住所,在小玉自愿的情況下,雙方發生了性關系。
次日,小玉家人聯系到小玉,得知其與小林發生性關系,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。當日,小林被抓獲歸案,如實供述了在明知小玉未滿 14 周歲的情況下,與小玉發生性關系的事實。案件處理過程中,小玉的父母出具諒解書對小林予以諒解。
法庭上,小林自愿認罪,辯解自己不知與小玉發生性關系是犯罪行為,并對自己一時的沖動懊悔不已。
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小林明知小玉未滿 14 周歲,仍與之發生性關系,其行為構成強奸罪。鑒于小林未滿 18 周歲,當庭自愿認罪,且取得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諒解,遂減輕作出前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早戀莫沖動
法律對幼女實行特殊的保護政策。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第 19 條規定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,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"明知"對方是幼女。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,從其身體發育狀況、言談舉止、衣著特征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,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,應當認定行為人"明知"對方是幼女。
本案的小林年滿 16 周歲,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。其明知小玉未滿 14 周歲仍與之發生性關系,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,依法應當以強奸罪判處刑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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